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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伦理道德行为守则》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伦理道德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或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基金会利益相关方的伦理道德相关行为,建立统一的伦理道德及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承担基金会的伦理责任,保护基金会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章程》(下称:《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基金会工作人员指基金会理事、监事、全职与兼职员工,参与基金会公益活动且代表基金会形象的志愿者;本守则所指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公益服务的提供者、联合劝募伙伴、筹款人、大额捐赠人、供应商等。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开展与基金会相关工作时,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各类规章制度;行为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活动所在地的文化、习俗及传统;在各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制度。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应尊重机构信誉,对外开展活动不得擅用基金会名义。对外应清楚表明是代表基金会还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若代表基金会发言或行动,应获得相应的授权,并正确地代表其被授权的地位。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利益相关方均应秉承公益精神,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民族、性别、性倾向、年龄、信仰、国籍、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利益相关方均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未经他人许可不应对外传播或利用他人个人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利益相关方均应坚持诚实、诚信,不传播虚假或不实信息,不损害任何机构及他人名誉;除非得到基金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严禁对外传播基金会重要非公开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秉承利他、悦己的价值观和敬业乐业的专业精神、平等尊重地对待各利益相关方。执行职务应力求务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工作秩序事宜。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基金会参与餐饮接待时,不得因饮酒而造成失态。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遇到冲突应以专业态度,温和而坚定地面对,不扩大事态,合理合法的维护基金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个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必要的身体接触、恶意玩笑、羞辱、辱骂、威胁、欺骗或任何不礼貌的行为,歧视、胁迫、恐吓或暴力行为;严禁揭露他人隐私;严禁对任何人进行口头或身体骚扰、以及与性相关的不雅用语或身体行为,包括性骚扰、性侵犯或任何其他非分要求。共建性别平等、反对性别歧视,构建性别友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筹款伦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筹款人、受基金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或者受聘专业或兼职筹款人员在代表基金会筹款时均需遵守筹款伦理。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合规、诚实、尊重、正直、透明、负责的筹款准则。

第十四条 无论通过何种媒介或方式,筹款方为募集资金开展任何形式的传播交流活动时,都必须使用准确、合规、真实的信息,并且准确地传递给捐赠方。

第十五条 劝募时应尊重他人选择权,不以施加压力、骚扰、恐吓或强迫等方式要求他人捐赠。

第十六条 筹款方应在尊重捐赠方的公益慈善意愿的前提下,始终坚持公益慈善目的为最高原则,妥善回应捐赠方的不恰当诉求。

第十七条 尊重捐赠方的权利,在维护受益方尊严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捐赠方关于传播和捐赠方个人隐私的要求和偏好,将其恰当的运用于筹款的实施过程,除非得到授权,不得将筹款方的信息透露给其他方或挪为他用。

第十九条 在筹款传播或相关材料的信息中,尊重和保护好受益方的个人隐私,维护其尊严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筹款方必须遵守收据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方的筹款信息,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捐赠数据的泄露、毁损、丢失,妥善处理已发生或潜在的数据信息风险。

第二十一条 筹款方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不得给公益慈善行业及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筹款工作应服务于基金会的使命与愿景的实现,不鼓励接受有违基金会使命和价值观或可能损害组织名誉的捐赠,如:生产销售烟酒、酒精制品、色情沉溺、赌博等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产品或服务的机构。当捐赠资金来源存疑时,筹款方须将资金情况如实上报,在确保捐赠资金合法、捐赠方捐赠行为和诉求恰当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并告知其捐赠行为不能与其品牌和公司关联,亦不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筹款方可以获得基于自己的职务和服务的合法收入与报酬,但不得利用自身职务或服务机会索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酬谢。如出现收到的礼品或酬谢,应按照内部管理流程进行申报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代表基金会开展筹款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按照相同的行为准则开展筹款工作,并应按照事先达成的书面约定取得适当合理的收入,但收入的发放不得基于筹款额的比例。

第四章 利益冲突处理准则

第二十五条 当基金会工作人员有机会获得的私利与其代表的基金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并可能影响其工作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时,即产生了利益冲突。本利益冲突处理准则适用于所有代表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和服务于基金会业务开展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面临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应事先向上级说明,并主动回避相关事宜的决策和处理。对于利益冲突的情形有疑问的,应向上级寻求意见。属于关联交易情形的,应按照《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向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亲属个人进行捐赠、救助,或与之发生交易、合作、纠纷等情形的;

2、向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职的单位或组织进行捐赠、资助,或与之发生交易、合作、纠纷等情形;

3、雇佣近亲属为工作人员的;

4、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会待选供应商重大股份的; 

5、供应商或其他合作方向基金会工作人员个人提供现金或其他形式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礼品、餐饮及招待是正常业务往来中的一部分,在合理范围内的礼尚往来是可以接受的商业惯例,能够增进基金会的声誉,建立良好、持久的伙伴关系。但须杜绝隐含寻求或获取有违基金会公共利益意图的礼品、餐饮及招待,

第三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提供或接受任何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礼物、招待或娱乐。所有参与基金会工作或活动,或以基金会名义参与活动的人员,在工作或活动中,不得接受,更不可主动要求其他相关方提供礼物、招待或娱乐,对于难以推辞的礼物,经过报告和确认可以接受并登记作为组织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从基金会的业务中为个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基金会工作人员如遇到贿赂或腐败情形,均应将相应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基金会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未获得基金会正式任命或书面批准前,不得在任何其他商业或公益机构担任受薪或者不受薪的职务。 如有特殊原因,全职员工确需在外任职的,应向上级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明确任职机构名称、机构主要业务、所需担任职务、是否领取薪酬、未来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后方可对外承诺就职。

第三十三条 兼职员工或长期志愿者,在为基金会服务的同时如在其他商业或公益机构任职的,应将其在其他机构的任职信息报告基金会。

第五章 基金会投资伦理

第三十四条 进行投资时应避免选择以下机构:

1)与基金会使命价值观具有重大冲突或相悖的;  

2)具有违法行为,或被曝光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3)生产、销售烟草或酒精制品、色情沉溺产品、赌博等服务等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和良好风气的机构。

第六章 项目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利益相关方在代表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时,应坚守诚信、称职、敬业的专业操守和道德行为准则,并鼓励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从事活动,以维护基金会及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执行项目工作任务时,需谨慎言行,发挥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努力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益项目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或协助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行为。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利益相关者在发起公益项目时,必须明确地使用其成员身份,严格遵守《基金会伦理道德行为守则》的相关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志愿者通过正式途径报名参与基金会项目的,可宣称自己为善园志愿者,但必须明确说明其参与的项目,且不得已此身份获取其他利益或相关便利。

第四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益项目活动时不得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歪曲事实或任何损害其诚信或专业能力之行为,不得参与或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会声誉的活动,亦不得损害公益行业声誉。

第七章 健康与安全意识守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活动现场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危害活动现场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根据项目情况对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报告,并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购买必要的意外保险,提供必要而充足的安保装备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遵守现场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人员/ 志愿者应按照项目要求按时参与相关培训,充分了解活动现场的潜在危险,熟知各项应对措施及重大意外事件的上报机制,并按照项目要求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十五条 在活动现场应事先了解安全须知,熟悉安全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第四十六条 需加强时间观念,保证提前15分钟到达活动现场。

第四十七条 需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现和发生影响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自觉抵制邪教、黄赌毒等不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要自觉维护活动现场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卫生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十条 发现问题,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要及时汇报现场负责人,协助采取应当措施,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做好现场沟通工作,稳定情绪,降低不良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对活动现场出现的安全、健康事故进行隐瞒、拖延上报等原因影响事故及时顺利调查处理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发生意外,善园有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事件报备以及善后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个人忽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或项目执行人员/志愿者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执行人员/ 志愿者有义务了解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对身体状况的需求,量力而行,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疾病进行说明,对于隐瞒病情出现的相关问题,有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申诉、解释及效力

第五十六条 凡是代表基金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如:公益服务的提供商、筹款方和分包商、代表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自由职业者、顾问、志愿者等,在获得授权代表基金会执行相应项目责任时须认真阅读《基金会伦理道德行为守则》,并签署承诺声明严格遵守基金会之伦理道德行为守则。

第五十七条 如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可向上级申诉;若情节严重,直接危害到人员人身安全或基金会名誉的行为,可直接向秘书长、理事长越级申诉。经规范程序认定后,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认知悔改态度等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采取扣减工资、调离岗位、降级任用、停职审查、解除聘用等惩戒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基金会保留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充分尊重和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善园公益基金会(下称:善园)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进慈善文化倡导,以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对外开展符合本体机构宗旨要求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善园管理大纲》及善园所属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各行各业社会人士。

第三条善园志愿者是指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积极有效地参与和支持善园公益活动的爱心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参与和支持善园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理解并认同善园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2. 自愿遵守善园的伦理行为道德守则。

3. 身心健康,具备参加志愿服务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 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5. 无犯罪纪录,品行端正并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6. 完全出于本人自愿,并通过了善园志愿者注册程序的审核。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组织需要经过合法注册,且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基金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 按照自身的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条件,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2. 志愿者就志愿服务要求提供真实身份证资料,证件及学历,专长等资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3. 基金会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对志愿者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4. 基金会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志愿者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5.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对其进行评估。如不符合项目/活动要求的能力,服务测评未能达标者予以劝退终止志愿服务;或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给基金会声誉,利益受损,已明显不在合适担任志愿者时可对其直接予以除名。

(二) 义务

1. 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并向其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项目/活动背景、目标和流程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及责任。

2. 基金会需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为(或要求)其办理必要保险。

3. 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4. 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志愿者服务绩效,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 了解基金会项目概况及目前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 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进行注册登记。

3. 要求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 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 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 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 严格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项目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 遵守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 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基金会服务要求。

5. 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间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 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身份及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外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7. 必须向基金会真实阐述自己的健康状况,以便基金会合理安排,尤其是有三高状况和心脏病者应提前说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在发现自己有高反情况必须及时汇报,有严重高反情况者必须向项目/活动负责人声明退出,基金会须无条件予以支持。

第四章  志愿者招募

第八条招募组织及渠道

1. 由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项目/活动支持中心共同负责志愿者招募。

1.1. 志愿者招募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年龄、知识背景、岗位要求等内容;

1.2. 对报名的志愿者进行初步筛选;

1.3. 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聘人选;

1.4. 拟聘志愿者人选名单呈报秘书长批准。

2. 招募途径包括且不限于:

2.1. 针对善园推出的各个公益项目,招募和组织短期志愿人员;

2.2. 通过善园网、善园公众号公开招募;

2.3. 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长期招募;

2.4. 通过关联单位推荐。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十条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项目/活动支持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派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备案,并定期根据志愿者服务评估,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十二条经评估合格的志愿者,需要通过OA系统签署《伦理道德申明》和《志愿者管理办法知情同意书》,并按要求完成注册。

第六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三条为保证志愿服务的合规性和专业性,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需根据善园战略目标的需求,制定年度志愿者培训计划,确定志愿者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目标对象和人数。

第十四条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需根据志愿者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团队提供督导服务,对培训效果和志愿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制定持续改进意见,并负责对持续改进意见的实施和效果进行反馈和记录。

第七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五条捐赠人/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胜任力和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的志愿服务内容,善园为志愿者提供荣誉和/或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针对违反善园公益集团各管理条例,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规、违法的志愿者,将根据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志愿者在为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则志愿服务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基金会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志愿者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提前妥善告知提出(书面或短信),志愿者,基金会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基金会应及时为志愿者结清其已经产生的志愿服务成本。

第二十条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提前以书面或微信提出。志愿者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不致因此给基金会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基于基金会为一非营利性组织,志愿者应对志愿服务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在志愿服务中因个人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得向基金会主张损害赔偿,如因其他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2005次善园管委会主任办公议兼理事长联席会议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善园管委会主任办公议兼理事长联席会议。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